《淄博市事业单位创新人才薪酬激励措施》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         发布日期:2021-02-01 20:09:26

《淄博市事业单位创新人才薪酬激励措施》政策解读

一、文件名称:《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科学技术局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淄人社发〔2020〕15号)

  二、核心内容: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对创新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在自创企业获取报酬、分红、配股;事业单位可按项目或年度发给创新人才突出贡献奖;对创新人才实行绩效工资倾斜,倾斜部分不作为本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允许单位和科研人员共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由“先转化、后奖励”向“先赋权、后转化”转变;放权事业单位自主与创新人才协商确定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总额;放权事业单位自主与创新人才协议明确配股、分红及分配办法;放权事业单位自行确定创新人才突出贡献奖奖励额度;放权事业单位自主与创新人才协商确定离岗创业期间的基本待遇。

  三、享受人群

  创新人才是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创新人才由事业单位根据推动知识和科技创新需要,自主确定。

  四、申办程序和所需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创新人才薪酬激励措施不作审批。经主管部门同意,事业单位可自主与创新人才协商确定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水平;可与创新人才协议明确配股、分红及分配办法;可自行确定创新人才突出贡献奖奖励额度;可自主与创新人才协商确定离岗创业期间的基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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